泰安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:

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意见

依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相关条款,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经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,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如下:

一、取消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中对套内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。

二、购置高品质住宅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其贷款额度可在家庭最高贷款限额基础上提高20%。

三、本通知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,并于2024年10月17日起正式实施。

附件: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

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
2024年10月14日

附件: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

一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实施细则

(一)取消原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内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

1.借款人在泰安市(含所辖县、市、区)购买自住住房,且该住房用地质为出让住宅用地,须持有合法购房合同,不再对购房套内面积设限。

2.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商用、商住两用、别墅、办公、车库及投资等非居住用途。

(二)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贷款额度可在家庭最高贷款限额基础上增加20%(高品质住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)。

二、其他

1.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贷款业务包括:住房公积金贷款、组合贷款、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、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、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2.本细则发布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本细则未涉及事项,仍按照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文件执行。